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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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關于學生補緩考、重修、留級的實施細則

發布日期:2014-12-04 浏覽量:

 

根據《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學籍管理規定》(晉師教字[2005]13号)和《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學生學籍管理規定部分條目的修訂意見》(晉師教字[2006]1号),經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我院學生補緩考、重修、留級的有關實施細則做以下規定:  

 

第一章補考、緩考  

一、補考  

(一)補考課程  

必修課程、限制選修課程可設補考,任意選修課程不設補考。
(二)補考資格  

學生考試課程成績高于40分(含40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給予一次考試機會,即補考。一門課程隻能補考一次,補考安排在本課程考試後的假期或下學期開學初進行。選修課程考核不及格既可以重修原課程,也可以在規定的課程選修範圍内選修其他課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考:  

1.主動放棄補考機會的;  

2.考試違紀、作弊、曠考的;  

3.缺課(學)時數或缺交作業累計超過教學規定1/3(含1/3);  

4.緩考、補考、重修考試不及格的;  

5.考試成績低于40分(不含40分);  

6.任意選修課程  

二、緩考  

(一)辦理緩考程序  

1.學生因病、事假不能按時參加考試的,需要延期考試,即緩考。緩考須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緩考申請表》(病假須由校醫院或挂鈎的市級醫院證明),由輔導員、系主任審核簽署意見,上報主管院領導批準後,到教務科辦理相關緩考手續。緩考者可參加本年級該課程的補考,緩考成績按正常成績記載。重修課程一般不允許申請緩考;  

2.緩考申請必須在該門課程正常考試前一周以内辦理(特殊情況除外),逾期不予以辦理。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允許參加緩考,必須重修:  

1.學生在填寫的緩考課程名稱與該專業教學計劃設置課程名不一緻;  

2.一門課程缺課時間(包括生病、事假和曠課時間)累計占該課程一學期授課宗時數的1/3的課程(含1/3);  

3.學生在規定緩考時間不參加考試,不允許再申請緩考,該門課程按重修處理;  

4.補考、重修考試不及格的;  

5.該課程考試成績低于40分(不含40分);  

6.考試違紀、作弊、曠考的;  

三、補、緩考組織安排  

1.由教務科統一安排(包括試題的印制、考場的安排、監考教師的組織)。  

2.教務科根據學生成績記錄,整理成績不及格的學生名單下發各系,由各系通知學生(網絡開通後,由學生自己查詢成績);  

3.各班學習委員統一在規定的時間内,到教務科辦理相關重修補考的手續。  

四、補、緩考考試時間  

補緩考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學期教學周前2周。(第一周時間辦理補、緩考手續;第二周安排時間考試)  

五、補、緩考成績  

補考成績分為及格和不及格兩種。補考及格者成績以60分記載。補考後仍不及格的,可報名參加重修學習。主動放棄補考或對補考成績不滿意的學生可申請參加重新學習。重修學習成績以實得分記載。  

 

第二章重修  

 

六、重修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重修:  

1.一門課程缺課時間(包括病、事假和曠課時間)累計占該課程一學期授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  

2.課程考試成績低于40分(不含40分);  

3、達到緩退試讀标準;  

4.補考不及格;  

5.考試違紀或作弊;  

6.曠考課程。  

(二)程序  

1.教務科将學生重修名單通知學生及所在系;  

2.學生根據教務科提供的名單,以班為單位到教務科辦理相關手續;  

3.重修報名時間在新學期前三周進行,逾期不再辦理。  

(三)其他  

1.學生重修報名填寫的課程名稱必須與該專業教學計劃設置課程名稱一緻,否則不予安排重修;  

2.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重修考試的學生,可申請下學期緩考;  

3.重修課程根據每學期的課程安排,在每學期開學後的第二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請,并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重修申請表》。重修者必須參加正常課程學習,并參加考核,成績合格後,方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如安排重修有困難,經學院批準可以自修。  

 

第三章留級及試讀  

 

七、留級  

(一)留級标準:  

累計有4門必修課考試不及格者,本學年留入下一年級(從2005級開始執行)。  

(二)學生不及格課程門數的計算按下列辦法執行:  

1.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每學期按一門課程計算;  

2.教學計劃中單獨進行考核的各種實踐教學課程,考核不及格時,按一門不及格課計算;  

3.課程考核,有曠考、考試違紀和作弊行為的,該課程按不及格課程計算;  

(三)留級學生的成績管理:  

1.留級學生的課程學習按留入年級教學計劃執行;  

2.當前學年的課程成績在70分(含70分)以上可以免修免試;成績在70分以下的課程必須重修,應重修的課程而不重修者,按曠課曠考處理;  

(四)留級手續的辦理:  

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第二周,由教務科教學管理人員統一彙總留級學生名單,張榜公布一周時間,在沒有疑問後,經學院教學副院長、院長審核簽署意見,上報學校教務處。經學校教務處批準後,學院教務科将留級學生決定書送達學生所在系,由學生所在系通知留級學生本人,學生必須在決定書接到兩周内到教務科辦理相關手續。  

(五)留級隻有一次。如學生留級後仍不努力學習,不及格成績再次累計達留級标準者,有學院教務科彙總,上報學校。經學校批準,勸其退學。  

八、試讀  

(一)因學生成績不合格達到退學标準的學生,允許申請緩退試讀(關于試讀的具體規定,可參見《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二)以下情況之一者,經學院提議,學校研究後,可以否決學生的試讀申請,對該生作退學處理:  

⑴必修課有曠考行為者;  

⑵考試違紀或作弊者;  

⑶因違紀受到記過或留察出分者;  

 

第四章其他  

 

九、2003級學生畢業時按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教務處【2006】第20号文件執行,但本學期個别學生已達退學條件,如不能繼續堅持學習者,由教務科彙總此類學生名單,分專業、分科目通知學生所在系,由系通知學生家長,可申請退學。  

十、2004級學生現不及格課程門數累計已達退學條件者,學校給予一年重修、補考的機會,截止20079月,如累計不及格課程仍達退學條件者,由教務科彙總此類學生名單,分專業、分科目通知學生所在系,由系通知學生予以退學。  

十一、本規定自20069月起實行,以往規定與本細則相抵觸的,以《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學籍管理規定》(晉師教字[2005]13号)和《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學生學籍管理規定部分條目的修訂意見》(晉師教字[2006]1号)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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